安徽省消防安全委员会关于印发教育部门等九个行业主管部门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规定的通知-九游会真人

发布日期:2023-11-17 10:12 来源:芜湖市教育局 浏览次数:

安徽省消防安全委员会文件

 

皖防〔2020〕2号

 

安徽省消防安全委员会关于印发教育部门等

九个行业主管部门消防安全标准化

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市消防安全委员会,省直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推动行业主管部门落实“三管三必须”要求,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教育部门等九个行业主管部门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安徽省消防安全委员会   

                            2020年5月31日     

 

 

 


教育部门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安徽省消防条例》《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和《教育部 公安部关于加强中小学幼儿园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教督〔2015〕4号)等法律法规、文件,结合教育部门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各级教育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是学校消防工作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是主要责任人,班子其他成员对分管范围内的消防工作负责。

各级教育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消防宣传培训、防火检查、火灾隐患整改等消防工作制度,保障消防工作所需经费,每年专题研究消防工作不少于一次,重大问题及时决策。年初要制定本年度消防安全工作计划,每学期至少召开一次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会议,研究部署工作任务,掌握本系统的消防工作目标完成情况。应当对本系统消防安全形势进行分析研判,商讨制定针对性工作措施,定期向同级消防安全委员会报告消防工作情况。

各级教育主管部门应当确定消防安全管理职能科室,负责制定并落实年度消防工作计划和各类消防工作方案,组织消防工作考核等。

第三条  各级教育主管部门应当将消防安全知识纳入学校培训内容,每年对本单位人员和所属学校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至少组织开展一次消防安全培训,并指导学校开展应急疏散及灭火演练。

第四条  各级教育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依法督促学校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管理组织,严格履行消防安全责任。

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和“分级办学、分级管理”的原则,省级教育主管部门负责直属高校的消防工作、指导非直属高校的消防工作,各市教育主管部门负责直属中小学幼儿园的消防工作、指导辖区中等职业学校的消防工作,各县(市、区)级教育主管部门负责所属中小学幼儿园的消防工作。各级教育主管部门要及时督促非直属学校及其主管部门(举办者)落实消防安全管理职责。

第五条  各级教育主管部门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学校消防安全大检查;重要节日和重大活动期间,应当根据上级要求开展专项抽查,规范工作程序、检查内容和工作时限等,对管辖学校检查落实消防安全“九个必查”,即行政许可情况必查、主体责任落实情况必查、组织领导工作情况必查、消防设施器材配置及安全疏散情况必查、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情况必查、设施维保情况必查、重点部位防火情况必查、用火用电用气情况必查、宣传教育情况必查。

检查可以单独进行,也可以结合安全生产或者其他检查同时进行,根据工作需要可以采取委托具备专业技术能力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联合消防救援机构等方式开展检查。检查人员应当制作检查记录,载明检查时间、地点、内容、发现的问题及整改要求,并由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的责任人员签字后归档。

各级教育主管部门要建立消防安全信息共享和联合执法机制,加强信息沟通,适时开展联合执法,不断健全消防安全管理长效机制。

第六条  各级教育主管部门应及时组织对所属学校火灾隐患整改情况进行核查,核查未整改的应当列为工作督办内容限期解决。对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学校,要报告当地政府协调整改,并请消防救援机构予以指导配合,确保在规定的期限内整改销案。

第七条  各级教育主管部门所属学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当对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进行消防安全约谈:

(一)未落实上级有关消防安全工作部署的;

(二)挂牌督办的重大火灾隐患,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或采取相应措施的;

(三)发生一般火灾事故,存在漏报、谎报或者瞒报的;

(四)发生亡人火灾事故的;

(五)发生社会影响恶劣火灾事故的;

(六)火灾事故应急处置不力,致使事故危害扩大的;

(七)抗拒或消极应付消防安全监管措施的;

(八)其他需要约谈的情形。

第八条  各级教育主管部门要严格履行消防安全监管职责,将消防安全工作纳入检查、考核、督查等内容,重点考核行业监管履职情况、所属学校的消防安全管理情况等,督促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对未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或违反学校消防安全制度的行为,应当依照规定对责任人员给予处理。对发生造成人员死亡或有影响火灾事故的,依法依规严肃追责问责。

第九条  本规定由消防救援机构和教育主管部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